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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正确叫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有关个税起征点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2010个税起征点是多少?还有什么情况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目前是月收入超过2000元起征,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此上调标准,此前是1600。也就是说,低于起征点的,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有消息说要提高个税起征点,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人社部正在配合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普通劳动者的税务负担。
按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表如下: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