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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终止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怎么写
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复议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及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收缴、停发发票行为;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或不依法确认担保有效的行为;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认为不合法提出的复议申请。
(二)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管辖。具体规定有:
①省级以下各级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上一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省级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还可以是省级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计划单列市由省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②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为行政复议机关。
③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④对扣缴义务人或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或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⑤对国、地税(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三)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
1.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申请人必须在其提出的申请中明确指明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复议受案范围,凡超出了《税收征管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受理范围的申请,都是无效申请;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应先履行纳税义务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2.申请复议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复议的方式
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方式一般有两种,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笔录而申请的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必经复议的是否已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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